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牵动人心,让人揪心,也彻底改变了国人庚子年春节的活动方式。就在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危急时刻,一则“武汉肺炎患者家属殴打医生”的新闻,将原本就非常脆弱的医患关系又撕开了新的伤口。
和谐的医患关系,人人有责,人人受益。但令人扼腕的是,一个月以来,医患关系多次被充满戾气的极端行为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平安夜,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女医生在值班期间被患者家属杀害;元旦后,北京朝阳医院再现暴力伤医案件,眼科主任医师在出诊时被一男子追砍,致双手和头部多处受伤。两名行凶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杀害民航医院女医生的孙某某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砍伤朝阳医院医生的崔某也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患双方彼此尊重、理解和支持。从法律角度看,动用刑事法律来保护、规制、甚至惩治医患关系中的违法一方,已然到达了法律所及的最高程度。近期发生的个案,行凶者针对医生身体、甚至生命,故意实施伤害或者剥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在当下发生重大疫情的特殊时期,如果对参与新型肺炎救治的医生实施暴力,在对医生个人造成伤害之外,是否还会引发医患关系中的其他刑事法律问题?
据媒体报道,1月29日,武汉一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家属因患者死亡,情绪激动,对两名参与救治的医生进行殴打,造成一名医生多处软组织损伤,跟腱断裂,另一名护士长受伤,两名医生的口罩、防护服被撕扯,严重暴露于感染环境,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媒体报道披露的信息,行为人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责任呢(这里暂不讨论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等免责或减责情形)?
第一,“殴打医生”的行为,主要根据有权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结合刑法规定来认定刑事责任。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或重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会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第二,行为人将医生的口罩、防护服扯破,使医务人员严重暴露在感染环境中。如果医务人员因此感染病毒,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医务人员被治愈,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对行为人恐怕仅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另一种情形是,医务人员因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感染病毒,随后因感染失去生命。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生失去生命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虽主观上是对医生身体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却是放任态度,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
第三,如果医务人员被感染后,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感染了其他人员,那行为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考量,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即使没有故意,也有过失之嫌——一个心智正常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在疫情严峻复杂的特殊时期,在医院这样高风险感染的公共场所,其上述行为极易发生人人传播、交叉感染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有关行为,客观上确又发生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结果。如果齐备了上述要件,则行为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这一观点还有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当然,对行为人的惩处并不是立法的唯一目的,如果发生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实害,处罚行凶者也挽回不了逝去的宝贵生命。讨论刑事责任终归是事后的问题,更为可贵的是事前的清醒和冷静。在严峻复杂的疫情面前,保持理性,回归有序才是正确的选择。我们应当铭记,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是医务人员奋战在疫情的第一线,他们被伤害,却表示不愿在此时受到太多关注,更希望团结一致,攻克时艰。
长远看,无论是当前的特殊时期,还是今后的回归常态,当医患关系出现问题时,法律对任何一方都是公平的,法律对“医”“患”的合法权利都给予了平等的保障,患者、家属在处理医患关系时更应依靠法律,理性应对。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此时此刻,我们正在面临一场危机,虽然生命如露如电,我们仍然应当坚定地选择“有序”和“有情”。
愿疫情早日散去,愿中国国泰民安!
作者: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