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 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强奸的行为是严重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同样不利于社会管理秩序的规范。刑法中,关于强奸行为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的权益,也是为了预防和惩罚强奸罪的行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