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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哪个更轻,哪个更严重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30 11:19 浏览:   标签:管制和拘役拘役适用对象

一、判处管制和拘役缓刑哪个更轻?哪个更严重?


缓刑、拘役、管制三者之中,缓刑的处罚是最轻的,拘役更严重。拘役、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拘役会剥夺人的自由,管制只会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缓刑是与判处实刑相区别的执行方式。


拘役、管制也可以被缓刑,但是缓刑不一定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缓刑可以适用于有期徒刑等。


若是原本应该被判处拘役、管制刑罚的犯罪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也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与管制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虽然管制是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


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


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


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


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管制、拘役、缓刑是属于不同的判决结果,但在这三者中缓刑要比其它两种轻一些,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判处缓刑,所以,在犯了罪之后一定要积极的认错,这样才能保障到犯罪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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