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该罪行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公开发布的信息整理的内容。
行为动机: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矛盾纠纷处理: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的,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行为表现:
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情节恶劣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实施行为的处理: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该解释旨在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