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打击涉恶团伙始终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然而,对于涉恶团伙的认定并非易事,需依据严格的标准进行精准判断。
人数要求:
一般为3人以上。这是认定恶势力的基本人数条件,3人及以上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纠集者及成员相对固定:
存在纠集者,即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并且团伙成员较为固定,不是临时、松散的组合。
不过,如果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但符合其他认定条件,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实施相关行为的成员均可认定为纠集者。
需要注意的是,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与次数:
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多次”一般理解为至少3次,并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行为的范围:
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仅有一些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社会影响: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存续时间:
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