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 “普通伤害罪” 这一独立罪名,你可能想问的是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伤害行为)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结果。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例如颅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刑罚会更重。
一般伤害行为:
通常仅造成轻微伤或未达到轻微伤的程度,比如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仅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未对人体的组织、器官功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障碍。
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伤害的程度、方式等有明确的认识和主观意愿。
一般伤害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只是出于一般的殴打意图,或者是在冲突中一时冲动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要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故意伤害罪:
属于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伤害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伤害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