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一些情节认定、数额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 数额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 “数额较大”的特殊情形: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3. “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4. 其他情节的认定:
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