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在入住宾馆时都曾在收到卖淫、嫖娼的传单、小卡片等等,暗示可以提供卖淫服务。实践中有的宾馆甚至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还为相关行为人通风报信,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如何处罚?
宾馆为卖淫、嫖娼分子通风报信如何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宾馆这种通风报信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会收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
第一,处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情节严重的,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结:
不止是宾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在公安部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相关行为人通风报信的,都要收到处罚。轻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包庇罪。